河南死刑保证书案嫌犯称没想到这么快能出来

2013年04月26日05:39  大河网-大河报
被羁押了近12年后,被判无罪的李怀亮走出看守所大门。 被羁押了近12年后,被判无罪的李怀亮走出看守所大门。
回到家里的李怀亮一直沉默着倾听亲友的安慰。 回到家里的李怀亮一直沉默着倾听亲友的安慰。

  □记者 刘昌武 韩景玮 见习记者 高鸿鹏 文 首席记者 杜小伟 摄影

  核心提示

  昨天,大河报独家报道的“死刑保证书”案涉案嫌疑人李怀亮,在被羁押了近12年之后,于昨天下午5时30分被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庭释放。该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李怀亮一案是省高级法院根据“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刑事司法理念审理的又一起典型案件。据了解,继商丘赵作海案后,我省三级法院深刻汲取教训,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99起案件依法审理,已宣告115名被告人无罪。法学专家认为,这份无罪判决具有标杆意义。

  ■现场

  为防冲突,数十名法警特警严阵以待

  昨天上午8时30分,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打破了以往的平静,数十名法警严阵以待。法庭入口处北侧,一辆黑色的车身印有“特警”二字的大巴车停在此处,车上也有十余名特警队员待命,随时应对突发危机。

  大河报记者还注意到,此次开庭审理法院相当重视,特意在法庭进口处设置一名临时安全检查系统。由于此案涉及被害人隐私,法庭决定采取不公开审理方式。因此,除被告人、双方当事人代理律师及被害人父母外,任何人不得进入。

  开庭前,案件当事双方亲属展开对阵

  昨日,案件当事人双方亲属几乎全部出动。被告人家属坚决否认杀人的事实,而被害人家属认定李怀亮就是杀人凶手,双方亲属一度势如水火。上午8时50分,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家属陆续赶到平顶山中院西门,当他们在法庭外等候开庭时,被害人家属因见到有其他媒体采访被告人家属,情绪激动,上前大声指骂对方。

  “我们被冤枉了将近12年了,你们还骂人,还有没有天理!”李怀亮的三姐李爱梅指着被害人家属大骂。而被害人家属情绪也非常激动,坚决认定李怀亮就是杀人凶手。眼看谩骂升级为相互推搡,正在法院大门外担任警卫的十多名法警立即上前,将双方家属隔离。在及时处理双方家属开庭前的冲突后,法警人员又分别对双方家属予以口头教育,并详细解释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步骤和过程。随后,在法警的带领下,双方家属被分别带离现场。

  上午9时,被害人父母郭松章和杜玉花以及他们的代理律师在法警的带领下通过安检进入法庭。据被告人李怀亮的三姐李爱梅说,他们的代理律师也已在法警警车的接送下进入庭审现场。

  被告人律师辩护意见

  昨天的庭审广受各界关注。由于整个案件重大复杂,庭审持续了七个小时。法庭外的大河报记者一直在关注庭审的进展,并在庭审前独家采访了被告人律师,他谈了他对此案的辩护意见:

  有理由判断李怀亮被刑讯逼供

  李怀亮的辩护律师认为,2001年8月5日,公安机关怀疑李怀亮涉嫌杀害同村13岁少女后惨无人道奸尸,但没有掌握到有效证据,在盘问过程中,李怀亮未承认杀人。由于李怀亮不承认杀人,公安机关又没有犯罪证据,无法对李怀亮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01年8月6日继续批准留置盘问。事发后,李怀亮本人也曾反复说,他当晚就被拉到平顶山警犬基地逼供,在强大的压力下,感觉生不如死的他于8月6日晚作出“非常简单”的虚假供述,承认“我杀人啦”。从超时(延期)盘问以及被拉到警犬基地后快速招供来看,有理由判断李怀亮被刑讯逼供了。

  现场证据不能证明与被告人有关

  李怀亮的辩护律师查阅卷宗后认为,在叶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前,卷宗内他看到叶县公安局2002年9月18日对于现场花生叶上的血迹检验没有结论;2003年12月25日毛发检验确定血型的结论与李怀亮是否杀人无关,其他证人均不在案发现场,不能证明李怀亮是否杀人,其证言也不能作为李怀亮杀人的依据。

  第二次发回重审提及三焦点

  李怀亮的辩护律师说,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神奇” 的起诉补充意见中称,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发回重审中有三个焦点意见:1.现场提取的血迹血型为O型,此血迹是如何形成的?是谁留的?2.尸体是不是被害人郭某某,需要核实;3.现场勘查发现被害人裤头的情况与被告人供述不一致,需要进一步核实。重审中,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和叶县公安局历经6年多的核实,始终没有找到与李怀亮故意杀人奸尸有关的鉴定结论,除应当排除的有罪供述外,无法认定李怀亮有罪。

  ■宣判

  证据不足

  无罪释放

  昨日下午5时30分,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主审法官宣读审判书: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2日,被害人郭某某在本村沙河堤上摸蝉蛹,被人扼压颈部窒息死亡,尸体被抛入沙河,公诉机关提供的物证:拖鞋、裤头、矿灯、发夹、花生叶上的血迹等,经被害人亲属辨认和有关部门鉴定,上述物品为被害人所有,遗留的血迹也是被害人的,与嫌疑人李怀亮犯罪没有关联性。

  李怀亮归案后,虽然做过有罪供述,但随后又翻供,在被害人衣着、裤头及矿灯所扔的位置等主要情节上与之前的有罪供述不一致,也与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鉴定意见存在矛盾。因此,被告人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指控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5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解释第160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宣判结束后,两名法警迅速将李怀亮带离。

  ■镜头

  走出看守所

  小饭馆里吃顿饭

  “我没想到自己

  这么快就能出来”

  昨天下午6时,李怀亮被送往叶县看守所办理出所手续时,媒体记者对他进行了采访。面对记者,李怀亮回答记者的问话也极为简单,“我相信法律最后一定是公正的,感谢法官,我没想到自己这么快就能出来”。

  晚8时,李怀亮走出看守所大门,他的姐姐和两个女儿红肿着眼,和他抱在一起。他的姐姐说:“弟弟被关了十多年,人变呆了。”

  在亲友的建议下,李怀亮的家人把他拉到叶县的一家饭店,点了一些菜,庆祝李怀亮获得自由。吃饭时,家人商量着是否让李怀亮回家的问题,最终的结果是,先让他在外面散散心,以免和被害人一家发生冲突。

  释疑

  所谓“死刑保证书”

  并非法院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

  如果二审维持我院判决,我们将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启动调查程序,并将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庭审结束后,平顶山中院院长郭保振接受了大河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为什么这个案件11年后才宣判被告人无罪?

  郭保振:这是一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于此案系过去遗留案件,既有证明被告人有重大作案嫌疑的证据,也有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多年来围绕如何认定这些证据,确有不同认识,致使该案多次公诉、多次发回重审。

  对被告人李怀亮作出无罪判决,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体现,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决心和信心。今后,我们将继续坚持这些司法理念,审理好每一起案件,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

  记者:对于该案中的“死刑保证书”,你们作何解释?

  郭保振:媒体上所说的“保证书”,是2004年5月17日被害人父母所写,当时叶县法院正在对该案进行审理。虽然用的是平顶山中级法院的办公用纸,但其内容是被害人亲属请求中级法院将这个案件提高审级的申请书,是被害人父母请求法院“从重判处被告人刑罚,最好判死刑”的诉求表达,不是平顶山中级法院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退一步讲,在人民法院没有开庭审理、依法宣判之前,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没有决定被告人刑期的权力,更不可能对被告人作出“判处死刑”的保证和承诺。

  记者:对李怀亮的国家赔偿等事宜,你院作何考虑?

  郭保振:因该案系一审宣判,判决结果还没有生效,案件有可能因上诉、抗诉而进入二审程序。待判决生效后,我们将依被告人申请依法进入赔偿程序,并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做好国家赔偿工作。

  记者:现在被告人一审被宣判无罪,是否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郭保振:如果二审维持我院判决,我们将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启动调查程序,并将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决不包庇袒护。

  说法

  一审宣判结果

  体现“疑罪从无”原则

  针对此案,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认为,被羁押了近12年的故意杀人嫌疑人李怀亮被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宣告无罪。这是全国法院自贯彻新刑诉法以来作出的一例涉及重大杀人案件的无罪判决,更是体现“疑罪从无”原则的最典型的审判案例之一。

  虽然李怀亮对自己涉嫌的强奸杀人案件,在公安侦查阶段曾有过8次有罪供述,也有其他言辞证据能够证明其确有作案时间,但证明其犯罪事实的客观证据严重缺失,物证提取程序严重违法,言辞证据间相互矛盾且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多次补证和重审亦无新的发现。正是基于此,并依据刑诉法第195条第三项之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依法一审宣判李怀亮无罪,与国内其他因真凶现形、被害人“生还”而被宣判无罪的案例相比,李怀亮是幸运的,他是新刑诉法新的司法理念“疑罪从无”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受益者。这种充分体现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的判决,给广大法律工作者带来了很多启发和深思。这份具有标杆意义的无罪判决,对于牢固树立司法人员法律至上、人权保障,公正司法、程序正当的思想,促进深刻理解和贯彻新刑诉法,培育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何尝不是我们热切盼望的一场及时雨呢。

(原标题:快12年了,他终于走出看守所)

(编辑:SN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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